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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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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制宣传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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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学习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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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5号文件对当前涉及农民工的若干重要问题作了全面的政策性规定,其中专门规定要"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强调要"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要求"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工问题的有效解决,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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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取有效措施,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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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务院5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制宣传部门全面开展对农民工法律帮助和普法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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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引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区域,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农民工义务法律咨询活动,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要设立农民工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对于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服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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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符合国务院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畅通申请渠道,为农民工及时就近申请法律援助提供组织保障。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接受邮寄申请的方式,方便农民工在异地申请法律援助。创新服务方式,根据需要采取代书、诉讼指引和非诉讼调解的方式,节省法律援助资源,减少诉讼,以最小的投入达到最佳的维权效果。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法律援助工作协作机制。输出地可以依托本地政府在输入地的办事机构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向家乡农民工提供咨询等法律帮助。输入地和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可以就申请移送、案件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进行协作,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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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建成一批服务于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栏、法律图书室和法制培训基地,尽可能满足农民工学法用法的需要。结合"法律进企业"、"法律进社区"、"法律进乡村"等"法律六进"活动,突出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教育"的原则,明确用工单位开展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与义务。通过法制教育,使农民工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手段,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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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加财政投入,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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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现有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的基础上,增加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所需的经费,农民工输入较多的地方可以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数额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地农民工数量、农民工维权案件发生量及办案所需费用、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等因素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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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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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在地方政府解决农民工问题指导协调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要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农民工维权信息收集和统计分析制度,为决策服务。要加强指导管理,对各地为农民工服务的工作情况以及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要适时总结推广经验,努力开创农民工工作新局面,为解决好"三农"问题,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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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章) 财政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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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
【责任编辑:曹家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