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字〔2008〕22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渔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
为加强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项目申报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8〕236号)和我省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特制定《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8〕236号)和我省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以及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地稳定发展粮油战略产业,加快发展农业主导产业,因地制宜发展新兴产业。各地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引导,深化支农资金整合,统筹安排和整合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总体投入水平。
第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要紧紧围绕全省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农业主导产业发展重点,推进项目区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加快培育形成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产业覆盖面大、对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带和产业区,不断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二)省财政安排和整合相关财政支农资金设立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三)各市、县(市、区)财政安排或整合用于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支农资金;
(四)项目单位自筹投入资金。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农口有关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监管。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六条 根据现代农业发展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粮油战略产业和十大主导产业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兴产业。
(一)粮油产业。重点支持各地建设粮油高产示范方,开展粮油高产创建活动,促进粮油稳定增长和提升木本粮油生产能力。
(二)蔬菜产业。在稳定平原蔬菜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山地蔬菜、设施蔬菜和加工出口蔬菜。
(三)茶叶产业。实施“浙江绿茶全球化推广工程”, 全力打造“浙江绿茶”品牌,着力构建世界绿茶生产、加工、贸易和文化中心,大力发展名优茶、有机茶、珠茶、高山优质绿茶、出口眉茶、加工出口绿茶。
(四)果品产业。重点围绕打造“浙江精品果业”,扩大优势水果和珍稀干果规模,提升特色果品竞争力,优化品种结构,建立现代果品种业体系,深化果品贮运与加工技术研究,强化品牌建设,拓展果品市场。
(五)畜牧产业。深入实施畜牧业“西进东扩”发展战略,大力推进规模化、标准化和农牧结合的生态循环型健康养殖方式,在稳步发展生猪和家禽生产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奶牛、兔、羊等草食动物,加快发展蜂产业和优质珍稀畜禽养殖业,大力发展畜产品加工和流通业。
(六)水产养殖产业。淡水养殖产业,重点围绕杭嘉湖绍内陆精品设施渔业和山区生态有机渔业发展,加快现代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推进标准渔塘建设,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强良种选育和繁育基地建设,发展南美白对虾、甲鱼、珍珠等产品精深加工;海水养殖产业,加快培育蟹类、虾类、鱼类、贝类等特色主导品种,优化养殖品种结构,发展鱼虾贝藻生态养殖,加快养殖塘标准化改造,发展现代设施养殖,推进规模化生产,发展精深加工和流通业。
(七)竹木产业。加快竹子现代示范区建设和珍稀木材、大径材战略资源培育,着力强化低产低效林分改造,加强速生树种选育,加大中幼林抚育力度,加快工业原料林基地定向培育,发展竹木加工业。
(八)花卉苗木产业。适度控制规模,优化种植结构,加强新品种研发和引繁,加强种质资源库建设,培育特色品种,发展包括高山花卉、海岛花卉的特色花卉基地。
(九)蚕桑产业。重点围绕打造“优质茧生产基地”的要求,实施“蚕桑西进工程”,优化改造桑园,调整产区布局,提高科技含量,促进产业持续发展,增加经济效益。
(十)食用菌产业。重点在稳定香菇等木腐类食用菌生产的基础上,加快珍稀类和草腐类食用菌开发,优化品种结构,实施菌种产业提升工程,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型生产模式和集约化、专业化生产。
(十一)中药材产业。重点以“安全、稳定、有效、可控”为目标,继续实施“中药材121”工程,建成以“浙八味”为主的道地药材原料专业化产区和以珍稀中药为原料的特色中药材产区。
第七条 按照规划导向、政府引导、集中财力、突出扶持重点的原则,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每年重点扶持1-2个产业发展。省级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根据我省年度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重点和区域产业带建设布局进行扶持。
第八条 根据各年度确定的扶持产业,按照我省主导产业的发展目标方向、优势区域和布局规划,及各地资源优势和农业功能分区,确定各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重点扶持区域。
第三章 支持对象、环节和方式
第九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重点支持对象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组织等农业新型主体,以及开展农技推广应用的农技推广机构。
第十条 围绕我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及强县强镇(乡)建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关键环节:
(一)优势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重点支持农田质量、田间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林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条件改善、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设施农业、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场(小区)和良种(苗)繁育基地、育苗设施等建设,配套农业机械物质装备,提高基地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
(二)规模化标准化生产。重点支持集中连片开发和改造提升,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和产业化建设,大力推行高效、生态、安全、清洁生产模式,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和产地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严格执行标准化生产规程,加强农户组织化建设,引导带动农户推广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有效提升农产品质量。
(三)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支持新品种引繁推、新技术开发引进、主导产业主推品种和主推技术推广应用,及节水节肥节药、先进耕作、健康生态养殖、无公害生产、无害化动植物疫病防治、多样化增效、种养结合、节能减排和循环利用、农业信息化等技术推广应用,培训技术骨干、科技示范户和农户,提高技术应用覆盖率和入户率。
(四)农产品加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组织等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建立与农民建立稳定产销协作、实行“订单”及“二次返利”的农产品原料基地,及农产品产地加工、储藏、保鲜、冷藏等设施建设及原料收购,产品质量检测仪器设备配置等。
第十一条 按照突出扶持重点、提高政策针对性和有效性的要求,各地申报的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重点支持环节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杜绝“撒胡椒面、平均用力、分散投入”的行为,严禁搞形象工程。
第十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无偿补助支持方式为主,其中农产品加工环节采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同时要积极探索“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扶持方式。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
(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区作业道、蓄水灌溉、田间水利、渔塘改造、标准化养殖畜禽舍等;
(二)设备购置:大棚、滴喷灌设施、农业机械、增氧设施等专用生产及养殖设备和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购置;
(三)技术推广:良种引进、繁育,品种优化改良,先进实用技术和高效生产模式推广应用;
(四)贷款贴息:农(林、水)产品加工、储藏、保鲜等设施建设和加工原料收购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十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改造办公场所、基层事业场站服务场所建设、培训场所建设、购置办公车辆、通讯器材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十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为中央立项和省级立项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第十六条 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申报立项程序:
(一)根据中央关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申报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年度重点扶持产业,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口有关部门下发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立项指南。项目立项指南重点明确项目建设目标、扶持重点、支持环节、项目实施区域及项目选择要求等。同时,遵循科学合理、公正规范的原则,以各地产业发展状况、产业发展面积及产值等因素为依据,将当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补助资金控制指标下达各地。
(二)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农口有关部门,根据省里下发的立项指南和资金控制指标,结合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选择重点支持环节,编写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农口有关部门。
(三)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总投入、申请省及省以上补助资金、地方财政投入、建设单位自筹)、省及省以上补助资金重点扶持环节和使用范围、支农资金整合方案、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其中支农资金整合方案要明确整合支农资金的渠道、具体名称和数额。
(四)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口有关部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审查,综合各地申报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基础条件及当地财力状况等因素,核定项目投资规模、省及省以上补助资金方案,并将项目实施计划和省及省以上补助资金下达各地。
第十七条 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申报立项程序:
(一)按照我省战略产业和农业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省级农口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产业发展计划,并相应提出各主导产业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区、建设计划、建设目标和补助资金控制指标,发布《农业生产发展类项目立项指南》和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二)各地按照省里下发的项目立项指南规定和补助资金控制指标,将产业发展项目以《标准文本》的格式,由农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级农口有关部门和省财政厅,项目申报《标准文本》中要明确项目概况、可行性分析、主要建设内容、财政资金支持环节和使用范围及绩效评价指标等。
(三)各地申报的项目经省级农口有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综合各地申报情况、产业发展、基础条件、当地财力状况等,提出项目投资规模、省补助资金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等审核意见,由省财政厅汇总并提出资金整合方案,上报省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协调领导小组审查,确定一批扶持市县的综合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并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省级农口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将审定后的项目实施计划下达各地,省财政厅按照审定的建设内容和项目采取“集中捆绑”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各地要规范资金补助标准,按照“有指标、能考核”的要求,明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各项支持内容的具体面积(数量)及补助标准。
第十九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要实行公示制度,阳光操作,规范管理。积极利用农民信箱等媒体进行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所在地县级农口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和内部责任制度。落实项目实施监管负责人,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等全面负责,加强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和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合力抓好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农口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行项目招投标制度,落实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透明。
第二十二条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资金按渠道必须落实到位,省及省以上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确需调整,必须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定期向当地财政部门和农口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按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当地财政部门和农口有关部门要定期将项目实施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农口有关部门,并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和管理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第二十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暂停下年度项目立项安排。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省财政厅、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审批,并暂停下年度项目立项安排。
第六章 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积极推行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和县级财政报账制。各地财政部门、农口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央和省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的规定和要求,省里将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上一年度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在项目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各地财政部门、农口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工作,将项目总结、验收和绩效评价报告等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级农口有关部门,省里将适时组织重点抽查。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农口有关部门,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里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不按规定建设内容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要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具体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项目编号(由省有关部门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申报部门 市、县(市、区) 局、 局 财政局
项目申报文号
项目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一、项目申请和实施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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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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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按农民信箱地址编软件,供填写选择) |
市 县(市、区)
乡(镇,局、办) 村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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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体性质
(相应栏打勾) |
○农业龙头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种(养)大户 ○农技推广部门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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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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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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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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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农民信箱地址(按农民信箱地址编) |
市 县(市、区)
乡(镇,局、办) 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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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万元 |
资产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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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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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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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预计)
财务情况 |
销售(服务)收入 |
万元 |
税 金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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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服务)利润 |
万元 |
资金利润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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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净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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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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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出口 ○委托出口(相应栏打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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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出口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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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出口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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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出口数 |
吨 |
出口金额 |
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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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备案基地数 |
亩 |
基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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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获(政府、部门)荣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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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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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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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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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属性
(相应栏打勾) |
○新建 ○扩建 ○改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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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分类
(相应栏打勾) |
○粮油 ○蔬菜 ○茶叶 ○果品 ○畜牧 ○水产养殖
○竹木 ○花卉苗木 ○蚕桑 ○食用菌 ○中药材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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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按农民信箱地址编软件,供填写选择) |
县(市、区) 乡(镇) 村
乡(镇) 村
乡(镇) 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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