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文广新〔2008〕68号
各县(市、区)文广新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弘扬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促进我市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现将《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政府津贴(补贴)暂行实施办法》和《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单位)政府补贴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政府津贴(补贴)暂行实施办法
2、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单位)政府补贴暂行实施办法
台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台州市财政局
二○○八年六月六日
附件1:
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
政府津贴(补贴)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的保护,鼓励和支持开展传习活动,促进我市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弘扬,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精神,结合台州市府办印发的《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试点方案》要求,从2008年开始,对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实施政府津贴(补贴)制度,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专项津贴(补贴)的发放对象:
(一)年龄在65周岁以上且未享受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津贴(补贴)的台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原市文广新局命名的“台州市民族民间艺术家”。
(二)拥有“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台州市民族民间艺术家”双重身份的人不能重复享受此专项津贴(补贴)。
第三条 此专项政府津贴(补贴)主要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授徒传艺、培训讲习、整理出版有关资料、展演展示、学术交流和生活费用给予补助。
第四条 此专项政府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
(一)65至69周岁(含)的,每人每年给予1200元的津贴;
(二)70周岁以上(含)的,每人每年给予1800元的津贴。
第五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传承人(民间老艺人),须向所在县(市、区)文广新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另制),并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县(市、区)文广新局对申请表进行认真核实,报市文广新局审核批准。各县(市、区)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办公室。
第六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办公室对申报名单进行审核,并通过适当的途径予以公示,报市文广新局批准。
第七条 此专项政府津贴(补贴)每年发放一次,于次年的2月下达。
第八条 享受政府津贴(补贴)的传承人(民间老艺人)因故因病去世的,其当年的津贴(补贴)仍按相应标准全额发放。
第九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政府津贴(补贴)所需经费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各县(市、区)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机制,鼓励传习传统技艺和保护、发展,实施有计划的资助。
第十一条 享受政府津贴(补贴)的传承人(民间老艺人)应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积极参加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
(二)积极开展传习活动,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带徒传艺,培养新人;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记录、整理和保护、发展工作;
(四)积极采取措施,完整地保存其所掌握的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技艺、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五)积极向所在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该保护项目的保护建议,及时反映保护情况。
第十二条 市文广新局对此专项政府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发放到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市文广新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受政府津贴(补贴)的传承人(民间老艺人)履行责任与义务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丧失津贴(补贴)条件的,停止津贴(补贴),直至取消传承人资格。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基地(单位)政府补贴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单位)的保护,鼓励和支持开展传习活动,促进我市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弘扬,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精神,结合台州市府办印发的《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试点方案》要求,从2008年开始,对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单位)实施政府补贴制度,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专项补贴的发放对象:
(一)未享受省级以上专项政府补贴的台州市级民办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单位)和原市文广新局命名的台州市级民办性质的民族民间艺术传承基地;
(二)拥有台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单位)”和“民族民间艺术传承基地”双重身份的民办单位不能重复享受此专项津贴(补贴)。
第三条 此专项政府补贴主要是对民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单位)及民族民间艺术传承基地传授、培养后续人才、保存实物、整理出版有关资料、展演展示、学术交流等费用给予补助。
第四条 此专项政府补贴的发放标准:
依据申请,每次给符合条件且需要补助的单位5000元补贴。
第五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传承基地(单位),须向所在县(市、区)文广新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另制),并加盖单位公章。县(市、区)文广新局对申请表进行认真核实,报市文广新局审核批准。各县(市、区)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办公室。
第六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办公室对申报名单进行审核,并通过适当的途径予以公示,报市文广新局批准。
第七条 此专项政府补贴每年发放一次,于次年的2月下达。
第八条 传承基地(单位)停产、转业、倒闭或停止从事项目传承、展示活动的,不能享受此政府补贴。
第九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单位)政府补贴所需经费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各县(市、区)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单位)补贴机制,鼓励传承基地(单位)保护、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一条 享受政府补贴的传承基地(单位)应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积极参加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
(二)积极开展传习活动,鼓励项目传承人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带徒传艺,培养新人,并为他们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整理和保护、发展工作;
(四)积极采取措施,完整地保存其所掌握的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五)积极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该保护项目的保护建议,及时反映保护情况;
第十二条 市文广新局对此专项政府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发放到位,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市文广新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受政府补贴的传承基地(单位)履行责任与义务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丧失补贴条件的,停止补贴,直至取消传承基地(单位)资格。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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