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字〔2009〕10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渔业主管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省财政农业产业化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省财政农业产业化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九年五月四日
省财政农业产业化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 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8〕105号)精神,为加强省财政农业产业化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浙江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农业产业化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单位发生符合规定内容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业发展方式创新、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的各项方针政策,围绕我省农业主导产业,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农业总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银行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内容的贷款。
第五条 贴息资金的安排遵循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对带动力强、与农户联结紧密的项目单位的贷款,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贴息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综合开发等支农专项资金当年已支持的项目单位不再安排贴息资金。
第二章 贴息条件及方式
第六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登记满2年以上,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3.主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所从事的产业属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其上年生产、加工和流通产值占企业总产值的80%以上;
4.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低于60%(含),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5.与农户建立较为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
6.财务规范,银行信用好,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第七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银行贷款必须是:
1.种养业基地生产设施建设贷款;
2.先进适用技术和设备引进、改造贷款;
3.非常性情况需要扩大农产品收购贷款。
“非常性情况”是指非人力、非市场竞争因素而影响农产品正常销售,为保护种养(捕)业农户的利益,需要项目单位扩大农产品收购。
第八条 省财政对项目单位年度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给予一年的贴息,以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贷款和支付的利息为依据,贷款期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贴息率为3%。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及审核
第九条 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组织贴息资金申报,在审查核实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择优选择贴息项目。属于省级专项转移支付一类地区的经济欠发达县(市),上报的项目单位不超过3家;属于省级专项转移支付二类地区的经济发达和较发达县(市),上报的项目单位不超过2家,对二类地区中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较为集中(4家及以上)的市县,可增加至3家;设区市上报的项目单位不超过5家,区不再单独申报;省属企业直接向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 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农业、林业、渔业部门于每年5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厅和省级农口主管部门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各1份),同时附以下材料,并对所申报的项目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1.省财政农业产业化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
2.上一年度项目单位银行贷款合同和结息凭证复印件;
3.工商登记及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4.经审计或财税部门确认盖章的上一年度项目单位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5.项目实施情况、与农户联结情况。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口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各地上报的贴息项目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依据审查意见,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会同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具体贴息意见。
第十三条 对予以贴息的项目,通过“浙江农业信息网”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项目贷款和贴息额。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下达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对没有疑义的项目下达贴息资金。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农口主管部门要与贷款银行密切配合,严格按要求审核贴息对象、贷款项目、实际结息情况等。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口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凡发现有虚报、骗取、套取、挪用、移用贴息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外,取消该项目单位今后申请贴息资金的资格,同时停止该市、县(市)下一年度申请贴息资金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农业产业化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7〕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