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财发〔2008〕3号
市级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公务车辆管理,节约财政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台州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台政办发〔2005〕85号)及《台州市加强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台市委办〔2006〕77号)的相关规定,经公开招标,确定台州市市级机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九家企业为市级公务车辆的定点维修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维修实施范围 台州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市级各单位)的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到定点汽车维修厂(以下简称定点维修厂)维修与保养。
在保修期内的车辆,可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单位进行维修和保养。
交通事故车辆维修和出差在外车辆维修,不在本次定点维修范围之内。
二、定点汽车维修厂
根据“台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项目”(台采招〔2007〕31号)的招标结果,确定台州市市级机关汽车有限公司等九家企业为定点维修单位(附件1)。市级各单位可根据车型、所处地理位置及各定点维修厂的价格优惠和服务承诺等自主选择确定。
三、定点维修服务有效期 本次定点维修服务的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定点维修厂将按招标约定的合同条款及其投标时所承诺的价格、服务(附件2),为市级各单位提供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及相关服务。
四、维修手续
1.车辆维修前,送修单位应填写《台州市市级单位车辆定点维修审批表》(附件3)(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加盖送修单位公章。《审批表》由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设计格式,送修单位自行印制。
《审批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作为政府采购凭证,由送修单位财务部门或会计核算中心入帐;第二联由送修单位车管部门留存;第三联由定点维修厂留存备查。 2.送修单位负责对维修后的车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与定点维修厂结算;定点维修厂应为送修单位提供正式维修发票。维修费用应以非现金方式结算。
3.非定点维修厂维修。各单位对定点维修厂不能维修的车辆,应由定点维修厂出具不能维修证明,提出要求到非定点维修厂维修的申请报告,报台州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到非定点维修厂维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到非定点维修厂维修。
五、定点维修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单位可先向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向台州市财政局提出投诉, 台州市财政局将依法做出处理: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修车单位车辆维修业务; 2.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 3.车辆维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4.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费用;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行为。
六、市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认真做好送修登记、维修换件记录、费用支出记录,把好质量验收关;未经批准不得在定点维修厂以外的厂家进行车辆维修,也不得向定点维修厂提出正常服务项目以外的不合理要求。
七、为确保车辆定点维修工作顺利开展,市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将对市级各单位和定点维修厂的车辆维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单位及未履行合同的定点维修厂,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事项请各主管部门自行通知到下属单位。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台州市市级机关定点汽车维修企业名单
2.汽车定点维修企业价目表及服务承诺
3.台州市车辆定点维修审批表(样张)
(注:不再另发纸质文件)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监察局 台州市审计局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