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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6年台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05-11-27 20:07:4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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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办发〔2005〕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单位200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台州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和要求明确如下:

一、台州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有预算可采购原则。各采购单位要在当年度编制下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分别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备案。无特殊情况,采购单位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予采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实施政府采购。

三、先审批后采购原则。各采购单位在采购前,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规定,先向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申报,经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对采购单位上报采购预算审核后,根据所采购项目和金额,确定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未经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擅自采购,将按《政府采购法》予以查处。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               货物类(30项): 1.汽车;2.摩托车;3.计算机;

4.复印机;5.电视机;6.电冰箱;7.打印机;8. 传真机;9.速印机;10.投影仪;11.扫描仪;12.网络设备;13.空气调节器;14.摄录像设备;15.音响设备(2万元以上);16.一体机;17.中央空调;18.电梯;19.办公家具(2万元以上);20.办公用纸;21.大型医疗设备(10万元以上);22.锅炉及设备;23.工作制服;24.电子显示屏;25.灯光设备(2万元以上);26.教学设备(5万元以上);27.发电机组;28.体育设备(5万元以上);29.档案保密设备(5万元以上);30.商业软件(5万元以上)。

(二)服务类(5项): 1.交通工具维护保障(车辆加油、保险、维修);2.软件开发设计;3.公益广告设计及制作;4.会议;5.培训
      (三)工程类(5项): 1.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2.消防系统;3.市政设施亮化工程;4.绿化工程;5.装饰装潢工程。

五、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

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市本级的年度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县(市、区)级的年度批量预算金额5万元。工程类项目:市本级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30万元;县(市、区)级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2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上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限额标准)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自行依法组织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但都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和执行有关规定。

六、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在政府采购目录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非建设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有关招标、中标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公告。

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和各级政府采购办公室要加大监督和检查的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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