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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市级政府采购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08-8-25 11:36: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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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单位:

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台州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台政办发〔200721号)等文件规定,经公开招标,2008年度市级政府采购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协议供货中标品牌、价格、供应商已确定,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实施范围和有效期:

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为2008812009731。各采购单位凡采购单次数量在10台(含)以下、或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数码照相机、摄像机均应实行协议供货。如确因工作特殊需要,需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机型的,须报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审核同意后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指定品牌。

二、协议供货价格

本期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协议供货的中标价格为有效期内的最高限价,并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定期调整,网上公布。各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的品牌、价格、质量和服务状况在协议供货商中自主选择,并可结合采购数量,与协议供货商平等协商、二次议价。采购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查询“台州财税网”、“浙江省台州市招投标中心”(网址附后)等媒体公告的本期协议供货产品的具体配置、价格和售后服务等信息,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如发现协议供货商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和价格在完全可比的条件下,高于其它任何非政府采购或市场平均价格,请及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或市政府采购中心举报。举报电话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0576-88206705,市政府采购中心:0576-88685058

三、协议供货采购程序

(一)资金审批: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采购单位应按所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根据需要填列《台州市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经财政部门各归口业务处室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二)实施采购:采购监管处根据《台州市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和资金审核情况,下达《台州市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由采购单位在中标品牌的协议供货商中采购。采购单位和协议供货商签订《台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一式三份(见附件4),并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加盖台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确认后有效。合同文本分别由采购单位、供货商、市采购中心各留存1份。

(三)组织验收:由采购单位按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采购货物组织验收,并填写《台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验收单》。

(四)付款方式:市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和采购单位财务部门凭加盖专用章的《台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台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验收单》和合法销售发票报销。

  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是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并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协议供货采购的各项工作。市财政局将会同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适时对各采购单位和协议供货商执行采购情况进行检查,如有违反规定者,将作严肃处理。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和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附件:1.2008年度台州市级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协议供货中标品牌及供应商情况一览表

2.《台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3.《台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验收单》

(注:附件内容请查询“台州财税网http://www.tzcs.gov.cn”、“浙江省台州市招投标中心http://www.tzztb.com/”,不发纸质文件)

 

 

 

○○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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