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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2012年度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采购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1-11-30 9:40:5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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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采监[2011]25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经委托省、市有关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现决定对2011-2012年度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项目执行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采购,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浙江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本通知规定的协议定点产品,且采购金额在协议定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均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实施协议定点采购。

    参加协议供货全省联动的市、县(市、区)协议供货采购最高限额,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并公布执行。省本级协议供货采购最高限额为单次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

    二、实施内容

    本期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采购的项目包括计算机、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打印机(含一体机)、复印机、油印机、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不间断电源(UPS)、防火墙、电视机、空调和办公家具等17个品目。其中办公家具品目实行省本级与杭州市联动采购,其余品目实行全省范围联动采购。

上述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其各级供货商名单、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优惠率、最高价格及相关服务等具体内容,请查询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采购大厅栏目。

    采购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需采购协议定点采购范围外的产品品牌或型号的,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三、协议供货有效期

    本次协议供货的有效期为2011912012831,每一品目的具体执行起始时间为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采购大厅栏目的实际上线时间。

    四、协议采购执行程序

    本期协议供货价格和优惠率分别为实际采购时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优惠率。各级采购单位应在协议供货价格和采购预算限额内,按规定程序确定最终成交供货商。其中,省级采购单位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管理系统实施网上多品牌竞价采购,相关操作说明将公布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尚未上线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的市、县(市、区),应按竞争择优原则自行确定执行模式。

    为加强协议定点产品价格管理,本次协议定点有效期间,省本级将继续实行在线询价交易系统。当采购单位通过网上多品牌竞价发现协议定点供货商的最终报价高于市场价时,可直接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在线询价交易系统向注册入库的其他供应商发起在线询价采购,并按低价优先原则自主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协议供货监督管理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浙财办字〔200332号)及本通知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本次协议供货各项工作。

    1.各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要严格遵守投标文件、政府采购供货协议的约定和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向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及相关服务,不得变相提高产品价格,降低服务质量,或拖延供货时间,损害采购单位利益。

    2.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协议定点供应商及其供货商的监管,通过供应商诚信管理、全省联合检查、第三方市场调查等措施,共同配合,上下联动,着力解决个别协议定点产品价格高、服务差等问题。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中心将重点负责对各项目中标供应商的日常监管及省本级供货商的管理,市县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当地供货商及其产品价格等管理。

    省级各单位和各地如发现协议定点供应商或供货商未按规定供货、报价和提供服务,或未及时维护、更新产品及价格等信息,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履约的,应及时告知省财政厅或省政府采购中心。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级协议定点项目网上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协议定点供应商或供货商上述不良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库,并暂停其协议供货资格,同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进行曝光,通报全省。情节严重的,直至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3.各级采购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严禁向协议定点供应商或供货商提出合同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协议定点供应商或供货商发现采购单位有不正当行为的,可向财政部门反映。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严肃追究其责任。

    4.各地、各单位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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