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财采发〔2011〕2号
市级各单位、各定点保险机构:
为加强公务车辆管理,规范公务车辆保险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2013年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54号)的有关规定,经省市联动采购,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等五家保险公司为市级公务用车的定点保险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保范围。台州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投保单位)的所有公务车辆。
二、定点保险服务有效期。本次定点保险服务有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
三、定保机构。本期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共5家,分别为: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5、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四、投保险种及优惠
(一)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必保险种。定点保险机构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的规定给予投保单位浮动优惠,最多可给予30%的优惠。
(二)机动车辆一般商业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陪险,为非必保险种。由各投保单位按照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自愿决定是否参保或选保。如参保的,其最终优惠率应不低于30%。
(三)定点保险机构的特定服务措施应按计划书及谈判时的承诺提供,并在市级单位投保前向采购单位特别说明。
五、车辆投保手续 。投保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自行与定点保险单位办理保险手续。投保费用应以非现金方式支付。
六、市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定点保险,不得在定点保险单位以外的保险单位投保,也不得向定点保险单位提出正常服务项目以外的不合理要求。
七、为确保车辆定点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将对定点保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单位及未履行协议条款的定点保险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作中如有问题,可及时告知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88685062,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8206705)。
八、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九 、以上事项请各主管部门自行通知到下属单位。
附件: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基本情况表
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基本情况表
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基本情况表
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基本情况表
5.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基本情况表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