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综字〔2004〕97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我省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省财政厅已先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4〕52号)、《关于省级非税收入收缴事项的通知》(浙财综字〔2004〕57号)和《关于印发新版浙江省财政票据票样目录和编码等事项的通知》(浙财综字〔2004〕68号)。现就贯彻落实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旧版票据的使用期限。考虑到不少市县的旧版票据库存量较大(尤其是医院收费票据)和养路费等个别票据的特殊性,以及执收单位自行开发的收费软件要修改、安装、调试,时间较紧。为此,旧版票据可延期使用到2004年12月31日。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票据换版工作的布置落实进度,全面清理库存的旧版票据,核对确认需延期使用的旧版票据,及时予以公布,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省级有分成收入的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购领和结报核销。市、县财政部门在办理执收单位的《浙江省财政票据购领证》时,一要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浙财综字〔2004〕57号文件的规定,逐项核定省、市、县分成收入项目和分成比例。二要按照省财政厅印发的浙财综字〔2004〕52号和68号文件的规定,对照《新版财政票据印制发放表》(附件2),逐项核定分成收入项目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含用于收缴分离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相应的票据编码和字轨名称等,切实负起执收单位规范使用票据的监管责任。
省财政厅通过财政系统逐级下发的省级有分成收入的非税收入票据(见附件2),由市、县(市)财政部门发放执收单位,执收单位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票据核销和资金结报,同时提出资金上划申请。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浙财综字〔2004〕52号和57号文件的规定,于每季度后10日内,分项目填表向省财政厅进行票据结报核销。
省财政厅通过省级执收单位下发的省级有分成收入的非税收入票据(见附件2),市、县(市)执收单位持同级财政部门发放的《浙江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到省级主管单位办理票据领用,并经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后使用。市、县(市)执收单位要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资金结报和票据核销,提出资金上划申请,并将资金结报和票据核销及资金上划申请情况报送省级主管单位复核。省级主管单位按照“凭证购领、限量供应、核旧换新”的办法,办理票据发放购领事项。
三、财政专户收入记账依据。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中有关规范收入收缴程序的具体规定,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印发的《浙江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3〕80号)对收入收缴程序作出了新的规范,由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向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主管部门报送日(旬、月)报表,财政部门凭代理银行报送的非税收入日(旬)报表,按执收单位、收入项目登记财政专户收入账。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在2004年12月31日前,按照新的规范作好衔接工作。
四、省级分成收入上划操作。省级分成收入通过市、县(市)财政专户结算后,由市、县(市)财政部门直接上划省级财政结算户。涉及有省级分成收入的执收单位不论是向财政部门还是省级主管单位领用票据的,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市、县(市)财政专户应将属省、市级分成资金在“应缴代收上级财政专户款”科目(201)分单位核算。市、县(市)执收单位根据分成规定,按月结报核销票据时,同步提交《省级分成收入上划申请表》(附件1),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上划申请,市、县(市)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按《关于省级非税收入收缴事项的通知》(浙财综字〔2004〕57号)附表所列收费项目、开户银行和账号等内容,将应缴省级分成收入按单位逐笔上划至省级财政专户结算户,上划时注明省级单位名称或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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