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财政票据的购领、发放的原则主要有:由使用单位的财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领购财政票据。这里有两个要点需要把握:一是财务部门,二是隶属关系。我省财政票据办法规定,属省本级、省统收统支、省级委托代征、省级有分成收入、罚没收入等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和省属单位使用的其他财政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发放。发放的渠道有两个,一是通过财政部门直接发放,二是委托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发放至各市、县、区其下属部门,然后再将发放结果告知财政部门。
属市、县(市、区)本级收入的非税收入票据和单位使用的其他财政票据,由同级财政部门发放。
乡(镇)使用的财政票据由乡(镇)财政统一到县(市)级财政部门办理。
派出机构或非独立核算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由其主管单位统一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第二个原则就是:单位凭《浙江省财政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购领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限量供应、核旧换新"。
1、首次购领财政票据,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持机构定编设立的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书和单位介绍信,同时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供其它相关资料,填写"浙江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请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购领证》。单位凭证购领财政票据。
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必须提供国务院及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或者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以及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属罚没收入的,必须提供涉及相关行政处罚授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复印件,以及执法主体资格确认文件。
属政府性基金的,必须提供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属医疗收费的,必须提供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属教育收费的,必须提供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属计量检定、产品质检等收费的,必须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资格认定材料。
2、再次购领财政票据时,单位应出示《购领证》,填报财政票据结报核销表,属非税收入的需附非税收入款项缴纳财政专户或国库的凭证,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财政票据再次购领事项。
单位购领、使用财政票据应注意的事项:
(1)单位财务部门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保管好《购领证》,建立健全票据购领、使用和保管制度,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分账,按规定向同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报送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及收入解缴等情况。
(2)启用票据前,单位应当检查有无缺联、缺号、重号及监制章缺错等现象,一经发现及时告知原发放的财政部门处理。
(3)单位须按《购领证》核定的事项准确使用填开票据,做到"全联复写、字迹清楚、填开规范"。内容要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的作废票据,应加盖戳记,完整保存各联次,以备结报核销,不得擅自销毁。
(4)单位使用财政票据时,不准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挖损、涂改、撕毁票据,不准串用和扩大票据的适用范围。
(5)票据遗失、被损或被盗,单位应在发现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告原发放的财政部门,说明事因和整改措施,由财政部门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并及时登报声明作废。
(6)经财政部门结报核销票据的存根联,由单位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五年,期满需销毁时,应书面报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核准,并登记造册,一份送财政部门,一份单位留存。用票量大的单位,票据存根联保存五年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应不少于二年。票据存根销毁时财政部门须派人监销。
(7)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如撤销、分立、合并、转制、以及改变隶属关系,或者取消、归并、变更非税收入项目和调整标准,应持相关资料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购领证》有关内容的变更或注销事项。办理《购领证》变更或注销时,单位须负责将已用票据、票据结存等事项登记造册,向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结报核销和资金收缴清算。注销的《购领证》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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