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财政部的规定,财政票据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印制。财政部票据管理中心负责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省级财政票据管理中心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票据的印制。我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监(印)制管理,并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行省市分级印制。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印制省本级、省统收统支、省级委托代收、省级有分成收入、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票据和省属单位使用的其他财政票据。
市财政局受省财政厅委托印制本市及所属县、市、区范围的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市财政局印制财政票据时,必须填报《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申请表》,经省厅审核后,开具"浙江省财政票据承印通知单"和"浙江省财政票据付印通知单",市财政局按通知单要求到财政票据定点印刷企业安排印刷。
这里要强调的是:1、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的时间、内容、要求由财政部规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的时间、内容、要求则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分别规定。
2、我省的财政票据式样,统一由省财政厅规定,票据的收据联上部中央套印“浙江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字体、印色等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和发放,并实行不定期的换版。各市财政局和各定点印刷企业必须按规定严格妥善使用和保管,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3、分布在各市的财政票据定点印刷企业,由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择优选定。定点印刷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和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安排印制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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