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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的结报核销和销毁

来源:  发布日期:2006-12-14 9:11:2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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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结报核销是我们管理工作的一个重点,是以票管收的一个重要抓手。各市、县财政部门在财政票据结报核销工作中创造了不少的成功经验,实际效果也都不错。财政票据的结报核销,实行向谁购领向谁结报、谁发放谁核销的办法。

1、财政票据实行按月定期结报核销制度。财政部门要按照《购领证》核定的事项,认真审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确认应缴、已缴、未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款项,核实单位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并对已填开使用的票据加盖"已核销"戳记,予以核销。对结报核销的空白票据,应将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剪去。

财政部门根据票据结报核销情况确定再次供票及供票数量。对违规使用票据或资金未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财政部门应当提出批评,责令其整改,及时催缴。财政部门也可以暂停供票。

2、单位向财政部门结报核销财政票据时,须持《购领证》,填报"浙江省财政票款结报核销表",代理银行非税收入月报表,装订成册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汇总缴款书的"回单"联、票据的存根联。

3、省财政厅通过财政系统下发的省级有分成收入的非税收入票据,市财政局于每季度后10日内,汇总本级及所属县(市)的数据,向省财政厅报送"浙江省财政票据结报核销表"

4、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和销毁。经财政部门结报核销票据的存根联,由单位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五年,期满需销毁时,应书面报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核准,并登记造册,一份送财政部门,一份单位留存。用票量大的单位,票据存根联保存五年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应不少于二年。票据存根销毁由财政部门按保密载体组织销毁。

                                            【责任编辑:曹家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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