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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财政票据规范政府收入分配行为的基础作用。要强化“以票管费”、“以票管收”实行源头控制。确保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
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等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向被查单位收取费用、索要好处,有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使用财政票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 碍监督检查。
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退还所收款额或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销毁非法印制的财政票据。没收作案工具,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有:
未经批准,擅自印制财政票据的;
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
伪造和制假、贩假财政票据的;
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的;
利用财政票据实施乱收费乱罚款(物)的;
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的;
管理不善造成财政票据丢失、被盗和损毁的;
未按规定结报核销财政票据的;
拒绝接受票据稽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责任编辑:曹家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