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票据的定义和特性
1、财政票据的定义
财政票据的定义,财政票据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印制、发放和管理的,并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在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收入,社会团体会费以及单位代收代付、资金结算等财务活动过程中,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2、财政票据的特性
(1)财政票据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发放和管理的,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
(2)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我省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还是银行办理非税收入结算的依据。
(3)财政票据是财政、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二、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按照目前的管理办法,我们通常将财政票据分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两大类。
1、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主要包括: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罚没款票据、捐赠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
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取得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部门和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使用。
罚没票据,适用于执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代收机构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罚没财物时开具的凭证。
捐赠票据,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代表政府受赠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款物时开具使用。
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按其适用性还可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
通用票据主要有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
它是指能满足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一般要求,具有通用性质的票据,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让转让收益等其他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收费票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行"集中汇缴"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并按限期限额的"双限"规定,将收取的款项分收入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专用票据是指通用票据不能满足非税收入征管的特殊需要时,根据非税收入的征收特点而设计的具有特定式样的票据。专用票据主要有:公路养路费票据、车辆通行费票据、港航规费票据、法院诉讼费票据、墙改票据、散装水泥票据、学校教育收费票据、海域使用金票据、土地出让金票据、罚没票据、捐赠票据,还有在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中套印红字注明部门专用的票据,如公安交警、出入境、工商、林业、农业、水利、国土、海洋渔业、人防等,也都属于专用票据。
专用票据还可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
2、其他财政票据是指除非税收入票据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使用税务发票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规范管理需要而设定的,由财政部门印制、发放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医疗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行政执法预收(暂扣)款票据、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等。
(1)医疗票据。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出具的收款凭证。医疗票据又细分为门诊收费收据、门诊就诊卡、住院收费收据和住院预缴款收据。
(2)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适用于各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向其个人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使用。
(3)行政执法预收(暂扣)款票据。适用于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预收、暂扣或代管特定的款项时开具使用。
(4)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单位内部发生的暂收暂付、代收代付及单位之间往来结算等非经营服务性的款项业务。
三、财政票据的印制
根据国家财政部的规定,财政票据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印制。财政部票据管理中心负责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省级财政票据管理中心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票据的印制。我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监(印)制管理,并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行省市分级印制。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印制省本级、省统收统支、省级委托代收、省级有分成收入、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票据和省属单位使用的其他财政票据。
市财政局受省财政厅委托印制本市及所属县、市、区范围的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市财政局印制财政票据时,必须填报《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申请表》,经省厅审核后,开具"浙江省财政票据承印通知单"和"浙江省财政票据付印通知单",市财政局按通知单要求到财政票据定点印刷企业安排印刷。
这里要强调的是:1、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的时间、内容、要求由财政部规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的时间、内容、要求则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分别规定。
2、我省的财政票据式样,统一由省财政厅规定,票据的收据联上部中央套印“浙江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字体、印色等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和发放,并实行不定期的换版。各市财政局和各定点印刷企业必须按规定严格妥善使用和保管,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3、分布在各市的财政票据定点印刷企业,由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择优选定。定点印刷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和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安排印制财政票据。
四、财政票据的购领发放和使用
根据规定,财政票据的购领、发放的原则主要有:由使用单位的财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领购财政票据。这里有两个要点需要把握:一是财务部门,二是隶属关系。我省财政票据办法规定,属省本级、省统收统支、省级委托代征、省级有分成收入、罚没收入等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和省属单位使用的其他财政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发放。发放的渠道有两个,一是通过财政部门直接发放,二是委托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发放至各市、县、区其下属部门,然后再将发放结果告知财政部门。
属市、县(市、区)本级收入的非税收入票据和单位使用的其他财政票据,由同级财政部门发放。
乡(镇)使用的财政票据由乡(镇)财政统一到县(市)级财政部门办理。
派出机构或非独立核算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由其主管单位统一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第二个原则就是:单位凭《浙江省财政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购领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限量供应、核旧换新"。
1、首次购领财政票据,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持机构定编设立的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书和单位介绍信,同时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供其它相关资料,填写"浙江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请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购领证》。单位凭证购领财政票据。
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必须提供国务院及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或者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以及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属罚没收入的,必须提供涉及相关行政处罚授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复印件,以及执法主体资格确认文件。
属政府性基金的,必须提供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属医疗收费的,必须提供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属教育收费的,必须提供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属计量检定、产品质检等收费的,必须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资格认定材料。
2、再次购领财政票据时,单位应出示《购领证》,填报财政票据结报核销表,属非税收入的需附非税收入款项缴纳财政专户或国库的凭证,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财政票据再次购领事项。
单位购领、使用财政票据应注意的事项:
(1)单位财务部门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保管好《购领证》,建立健全票据购领、使用和保管制度,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分账,按规定向同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报送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及收入解缴等情况。
(2)启用票据前,单位应当检查有无缺联、缺号、重号及监制章缺错等现象,一经发现及时告知原发放的财政部门处理。
(3)单位须按《购领证》核定的事项准确使用填开票据,做到"全联复写、字迹清楚、填开规范"。内容要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的作废票据,应加盖戳记,完整保存各联次,以备结报核销,不得擅自销毁。
(4)单位使用财政票据时,不准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挖损、涂改、撕毁票据,不准串用和扩大票据的适用范围。
(5)票据遗失、被损或被盗,单位应在发现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告原发放的财政部门,说明事因和整改措施,由财政部门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并及时登报声明作废。
(6)经财政部门结报核销票据的存根联,由单位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五年,期满需销毁时,应书面报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核准,并登记造册,一份送财政部门,一份单位留存。用票量大的单位,票据存根联保存五年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应不少于二年。票据存根销毁时财政部门须派人监销。
(7)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如撤销、分立、合并、转制、以及改变隶属关系,或者取消、归并、变更非税收入项目和调整标准,应持相关资料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购领证》有关内容的变更或注销事项。办理《购领证》变更或注销时,单位须负责将已用票据、票据结存等事项登记造册,向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结报核销和资金收缴清算。注销的《购领证》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回。
五、财政票据的结报核销和销毁
财政票据结报核销是我们管理工作的一个重点,是以票管收的一个重要抓手。各市、县财政部门在财政票据结报核销工作中创造了不少的成功经验,实际效果也都不错。财政票据的结报核销,实行向谁购领向谁结报、谁发放谁核销的办法。
1、财政票据实行按月定期结报核销制度。财政部门要按照《购领证》核定的事项,认真审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确认应缴、已缴、未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款项,核实单位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并对已填开使用的票据加盖"已核销"戳记,予以核销。对结报核销的空白票据,应将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剪去。
财政部门根据票据结报核销情况确定再次供票及供票数量。对违规使用票据或资金未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财政部门应当提出批评,责令其整改,及时催缴。财政部门也可以暂停供票。
2、单位向财政部门结报核销财政票据时,须持《购领证》,填报"浙江省财政票款结报核销表",代理银行非税收入月报表,装订成册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汇总缴款书的"回单"联、票据的存根联。
3、省财政厅通过财政系统下发的省级有分成收入的非税收入票据,市财政局于每季度后10日内,汇总本级及所属县(市)的数据,向省财政厅报送"浙江省财政票据结报核销表"。
4、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和销毁。经财政部门结报核销票据的存根联,由单位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五年,期满需销毁时,应书面报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核准,并登记造册,一份送财政部门,一份单位留存。用票量大的单位,票据存根联保存五年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应不少于二年。票据存根销毁由财政部门按保密载体组织销毁。
六、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财政票据规范政府收入分配行为的基础作用。要强化“以票管费”、“以票管收”实行源头控制。确保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
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等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向被查单位收取费用、索要好处,有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使用财政票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退还所收款额或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销毁非法印制的财政票据。没收作案工具,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有:
未经批准,擅自印制财政票据的;
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
伪造和制假、贩假财政票据的;
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的;
利用财政票据实施乱收费乱罚款(物)的;
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的;
管理不善造成财政票据丢失、被盗和损毁的;
未按规定结报核销财政票据的;
拒绝接受票据稽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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