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新版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根据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将对我省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整。
1、启用新版财政票据,套印全国统一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从2007年4月1日起,我省财政票据的收据联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浙江省-财政部监制”字样。2007年7月1日起,全省启用新版财政票据,旧版财政票据可使用至2007年12月31日止。
2、调整财政票据的印制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省财政厅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集中印刷。往来款票据、社团票据、医疗机构专用票据等其他财政票据实行省、市两级印刷。所有财政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编制票据号码。新版财政票据的印制管理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停止申印和印刷旧版财政票据。
3、财政票据的领用发放和结报核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年度用票计划直接向省财政厅票据中心办理领购事项,取消省级有分成收入的票据通过省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做法。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所需的往来款、社团、医疗机构专用票据等仍按原办法向市级财政部门办理领购。
4、新版财政票据的种类和编码。为了适应新系统的推广使用,省财政厅对现有的财政票据进行了全面梳理,进一步归并简化财政票据种类,原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中标注适用收取“水资源费”、“小水电管理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滩涂围垦资源使用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公安交通管理收费”、“公安出入境收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畜禽及畜产品防疫、检疫(验)费”、“农机监理费”、“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港费收、船舶和船用产品检疫费”、“采矿权出让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以及“浙江省学校教育收费专用票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专用票据”等专用票据,自2007年7月1日起予以合并。取消“浙江省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全部改为使用新版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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