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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启用

来源:  发布日期:2008-6-19 15:47:5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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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使用,省财政厅日前下发通知,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启用“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通知要求有关单位在收取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应使用浙江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不再使用其它票据收取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由建设房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购领、结报和核销。财政部门不直接向企业提供《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建设房管部门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以委托房产开发等有关单位代开该收据。

这是我省贯彻《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出台的一项举措。通知还要求各级财政票据监管部门要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的购领、发放、结报、核销等管理工作,加强对用票单位收据使用管理情况的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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