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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各类申报情形例解 例解十二

来源:  发布日期:2007-11-7 17:38:2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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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各类申报情形例解 例解十二

 

例解十二、2006年,小明和小东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在业余时间炒股。小明转让沪市股票3次,分别取得收益8万元、1.5万元、-5万元,小东转让深市股票5次,分别取得收益-2万元、2万元、-6万元、1万元、4万元。此外,小明2006年取得工资所得9万元,并已扣缴税款;小东2006年取得工资所得12万元,并已扣缴税款。2006年度小明和小东应申报的年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写。因此,小明、小东应申报的年所得为:

1)小明全年取得的工资所得和炒股收入分别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应税项目。其中:

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

=90000+(80000+15000-50000)=13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明应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2)同样,对小东而言

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  

其中,年财产转让所得=(-20000)+20000-60000+10000+40000  

=-10000万元

根据国税函[2006]1200号规定,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报。因此,  

小东年所得=120000+0=120000元≥120000元  

小东年所得12万元,已达到自行申报标准,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注:以上举例,如果题目中未标注说明,在计算过程中均不考虑其他税费、滞纳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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