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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08-5-28 11:18:5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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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发〔200837

 

市级各有关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决定今年5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审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08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对自查自纠阶段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从即日起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并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归纳整理,查找问题根源,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填写自查自纠有关表格(电子版),采购单位填写表格1、表格2和表格7;集中采购机构填写表格3、表格4和表格7;社会代理机构填写表格5、表格6和表格7。各单位应于610日前将上述有关表格和报告报送至台州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后报送至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以上自查自纠表格请各单位自行到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下载并填报。

联 系 人: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联系电话:0576-882067050576-88209936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审计厅《关于

转发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

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

知》(浙财采监字〔200815号)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监察局         台州市审计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监察厅 浙江省审计厅文件 

 

浙财采监字〔200815


 

关于转发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

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

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省级各有关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于2008422日召开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今年5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将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库〔2008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共同成立“浙江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和省本级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各市、县(市、区)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并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成立重点检查组和督导组。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省财政厅内。各地也要相应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督导,负责汇总本地区的专项检查情况和总结报告,并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省级各部门(预算主管部门,下同)应指定相关处室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采购单位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实施和材料报送。

二、认真组织落实

省财政厅负责自查自纠电子表格和光盘的发放工作。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和采购单位可从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或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直接下载自查自纠电子表格。如下载有困难,也可以由各级财政局和省级部门为单位,于519日至526日到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领取表格光盘(母盘),拷贝后发放给有关采购单位。
   
各采购单位和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和相关制度规定,增强开展自查自纠和配合重点检查的主动性,按照财库〔200831号文件规定的11项自查自纠内容,对本单位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并对自查自纠情况归纳整理,查找问题根源,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填写自查自纠电子表格。各市财政局应于615日前报送本地区及所辖县(市、区)自查自纠书面报告及汇总后的电子表格(表格1-7);省级各部门于610日前报送本部门及所属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自查自纠书面报告和汇总后的电子表格(表格127);省政府采购中心和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名单附后,其中标注﹡号的由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织自查、重点检查和整改,有关材料直接报送至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余代理机构由所在地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织自查、重点检查和整改,检查材料由所在地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并汇总),于610日前报送本机构自查自纠书面报告及电子表格(省政府采购中心填写表格347,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填写表格567)。有关材料报送至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电子表格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hxs_email@163.com

自查自纠结束后,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按规定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组成重点检查组进行检查。其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均应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的重点检查覆盖面要达到本地区所有单位的20%。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应将重点检查情况总结报告于820日前上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级采购单位、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标有﹡号)的重点检查工作由省组成重点检查组进行检查。这些单位和机构要根据重点检查意见并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中暴露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于831日前报省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整改提高阶段工作完成后,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组织好本地区的验收总结工作,总结分析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形成分析报告,并于915日前逐级上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省级采购单位的验收总结工作由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

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督导组,对各市及部分县(市、区)的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加强协调配合

专项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财政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切实做好动员部署,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认真组织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学习政府采购法和相关制度规定,做好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整改验收、信息汇总等工作,并主动与监察、审计等部门沟通协商。财政、监察部门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增强政府采购法规纪律的威慑力。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审计的特点和优势,利用在政府采购审计和审计调查中所掌握的情况以及已经形成的审计成果,配备精干力量,协助财政、监察部门搞好重点检查。

附件:1.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

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2浙江省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名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监察厅              浙江省审计厅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文件 

 

财库〔200831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决定于20085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就地方专项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此次专项检查是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过程中,根据政府采购改革发展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这既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建立长效机制的有力措施。

政府采购法实施五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采购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由初创阶段进入全面发展阶段,在防治腐败方面发挥了基础性的、有效的和明显的作用。但是,我们仍需清醒地看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时间还不长,我们的工作与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开始显现,采购活动中行为不够规范、违规操作、恶意串通等违规违纪行为比较突出,甚至个别从业人员贪污受贿。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也败坏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声誉,阻碍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发展。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加强学习,统一思想,认真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切实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

二、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

此次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是:在广泛开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的基础上,摸清和掌握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查找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环节;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受到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自觉增强依法行政、依法采购意识;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严肃查处不规范行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奠定基础。

通过检查,促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一步掌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能力,纠正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堵塞管理与操作执行的漏洞,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各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得以正确地贯彻执行。

三、专项检查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其中,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指获得省级财政部门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专项检查组织与实施

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共同成立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国和中央专项检查组织工作和地方专项检查的指导。地方省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组织督导组加强对地(市)、县级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督导。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省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负责汇总本地区专项检查情况和总结报告,报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五、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从5月开始,到9月结束,具体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提高和验收总结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54日至31日为自查自纠阶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增强开展自查自纠的主动性。各单位要对本单位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主要内容包括:

1.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依法实施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2.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编漏编现象;

3.采购方式选择和执行情况,有无违规行为;

4.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

5.采购组织程序、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环节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行为;

6.工程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有无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

7.上级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是否都执行了制度规定;

8.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制度规定;

9.受理质疑案件的答复处理情况;

10.采购代理机构财务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11.其他有关情况。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自查自纠情况归纳整理,查找问题根源,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并填写自查自纠有关表格(电子版)。采购人应当填写表格1、表格2和表格7;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填写表格3、表格4和表格7;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填写表格5、表格6和表格7

财政部负责将自查自纠表格光盘(母盘)发放给各省级财政部门,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以及地(市)、县级财政部门的发放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发放时,可以拷贝光盘,也可以将电子版光盘上载到本地区有关网站,便于被查单位下载。

(二)重点检查。61-7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为了保证专项检查工作质量,各地要对采购规模大、采购项目多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部分社会代理机构执行情况开展重点检查。自查自纠结束后,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其中,采购人的重点检查覆盖面要达到本地区所有采购人的20%,以及所有集中采购机构和部分社会代理机构。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小组或检查工作承担机构应根据重点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意见和处理建议上报本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三)整改提高。81-31日为整改提高阶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阶段中暴露出的问题,以及重点检查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本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本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

(四)验收总结。时间91-30日为验收总结阶段。整改提高工作完成后,各个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组织好本地区的验收总结工作,总结分析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形成分析报告。确保专项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将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在检查期间将组织若干督导组到部分地区进行督导。

 六、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加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中央按照重点检查的要求组成若干检查小组和督导小组,分别负责对中央单位的重点检查工作和地方专项检查工作的督导。省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出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相关配套文件和工作方案,确定负责重点检查的工作人员和督导工作的小组。以指导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及时加以解决。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通力合作,从经费和工作人员上给予必要的保障,精心组织和安排各个阶段工作,做到人员落实、经费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依法行政,公正严格。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工作过程中,要做到依法检查,要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履行查办程序,排除干扰,秉公办事,防止检查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严格。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地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过程中要协调配合,相互沟通,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整体合力,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五)加强信息统计汇总和定期报告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自查自纠电子化表格的发放、填报、汇总、上报工作,确保电子化表格发放到所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督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真填写,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要按时汇总上报。同时,在每一个工作阶段完成后,将有关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工作情况逐级报告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各省级领导小组应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的15日内将自查自纠报告和汇总后的电子化表格报中央领导小组。

联 系 人: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

联系电话:01068552272 01068552233 

电子邮件:xialing@mof.gov.cn 或ligen@mof.gov.cn

电子化表格联系人:南昌兴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办事处

联系电话:01088357763 01088356251

01068069627 01068063093

附件: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自查自纠表格(表1-表7(提供网上下载)

 

二○○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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